2008年6月5日 星期四

最近發生....

人唷!!果然不能違背良知坐事情阿......
為什麼?
最近之前上班的便利商店 有認識很久的同事 利用職務之便
偷竊店舖現金 才少少的5萬
人就不見了- -
枉費她也作1年多了..我是覺得有必要拿錢嗎...難道沒有朋友嗎沒有親人嗎..不值得阿
你的人格你的一生就這樣染上汙點了...
那還有你的家人勒...
我是不知道現在小朋友是怎樣教的

她可能接受的刑罰

常識。侵占罪簡述

侵占罪:分【普通侵占】【業務侵占】【公務侵占】
根據 刑法 第三一章 第335條以後定訂
【普通侵占】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【業務侵占】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公司法:第三十條規定,曾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,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,不適任公司經理人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。
民 法:第765條規定,所有人,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。
【公務侵占】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唉.........